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 10 日,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為 5 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1. 對于刑事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上訴期限為 10 日。這 10 日的計算是從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 對于刑事裁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 5 日,同樣是從接到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3. 被告人如果在押的,上訴期限由人民法院向看守所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時間開始計算。
4.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 5 日以內(nèi),有權(quán)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 5 日以內(nèi),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需注意的是,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如果上訴期限的最后一日已超過了法定下班時間,應以最后一日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超過上訴期限未提出上訴的,判決、裁定生效。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zhí)行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quán)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quán),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