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間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辯護人(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律師需要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偵查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予以安排,一般會在 48 小時內安排會見。
會見通常會在看守所等指定場所進行,律師和嫌疑人的會見過程會受到一定的監(jiān)管,但應保障會見的正常進行和交流的合法性、隱私性。律師可以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轉達家屬的關心等,同時也可以為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策略的初步指導。
律師還可以及時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為后續(xù)的辯護工作做好準備,如發(fā)現證據疑點或程序問題可以及時提出異議和申訴。同時,也能給予嫌疑人心理上的支持和安慰,使其更好地應對刑事訴訟程序。但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不得幫助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