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請流程包括債權人向基層法院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則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
支付令的申請流程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提交申請:債權人需向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應明確請求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數量及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2、法院審查:法院將對提交的申請及資料進行全面審查,以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合法無誤。
3、發(fā)出支付令:若法院確認受理此案,將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要求其履行支付義務。支付令可通過電子簽章形式,并通過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電子送達。
4、支付令生效:若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有效書面異議,支付令生效,債權人可申請執(zhí)行。若債務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將審查確定異議是否成立。
支付令的申請流程需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法性和明確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