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可以申請支付令,但還需滿足其他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雖然有借條,但僅借條本身不足以確保能申請支付令。還需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沒有爭議。例如,雙方對借款金額、借款時間、還款期限等關鍵內(nèi)容無異議。如果對方對借條的真實性、借款事實等存在合理抗辯理由,如主張借條是在受脅迫等情況下出具的,那么就不符合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2、債務人能夠送達:需要有明確的債務人地址等信息,確保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如果無法準確知道債務人的送達地址,導致支付令無法送達到其手中,那么法院可能不會受理支付令申請或者受理后也無法生效。例如,債務人已搬離原住址且未告知新地址,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確定其有效送達地址,這種情況下申請支付令會存在困難。
3、支付令適用范圍: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一般應是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給付。如果借條涉及的是復雜的非金錢債務,如要求債務人履行某種行為或交付特定物等,不適合申請支付令。例如,借條約定債務人以勞務抵債,這種情況就不能單純通過支付令來解決。
綜上,有借條只是申請支付令的一個基礎條件,還需同時滿足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能夠送達等要求,才能依法申請支付令來追討債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