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私自改動后一般會影響其效力,但具體情況需綜合判斷,可能部分有效或完全無效。
如果私自對欠條的關鍵內(nèi)容進行改動,如欠款金額、還款日期、債權人或債務人信息等,且未經(jīng)對方同意,那么該欠條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會受到質(zhì)疑,可能導致欠條整體無效或就改動部分無效。例如,將欠款金額從1萬元改為10萬元,這種明顯不合理的改動會使欠條在涉及金額方面失去效力。
若只是對欠條進行了輕微的涂改,如錯別字的修正等,不影響欠條主要內(nèi)容的理解和真實性,并且能夠證明涂改并非惡意篡改,在雙方認可或有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欠條可能仍具有一定效力。
即使欠條被私自改動,如果事后得到了對方的追認,即對方認可了改動后的內(nèi)容,那欠條可以恢復效力或就改動后經(jīng)認可的內(nèi)容有效。例如債務人在知曉欠款金額被改動后,明確表示同意按照改動后的金額履行債務,此時欠條在雙方認可的范圍內(nèi)有效。
私自改動欠條是不誠信的行為,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涉及糾紛時,法院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和判斷,對于惡意改動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方,可能會作出不利的裁決。同時,若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還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