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書遺囑要想有效,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
1、遺囑人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真實性: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同樣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
3、遺囑格式要求:手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并簽名、注明年月日,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時間性。
滿足以上條件的手書遺囑,在法律上具有效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