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款通常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視為受傷一方的個人財產。
工傷賠償款是對工傷勞動者因身體受到傷害而進行的補償,具有明顯的人身專屬性。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工傷賠償款因其特殊性,被排除在這一范圍之外。
工傷賠償款包括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些費用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身體受到傷害的一種補償,并非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正常收入。因此,除非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將工傷賠償款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在離婚時,該款項不應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范圍。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款一般被視為受傷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