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是一種非羈押性的強制措施,旨在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具體分為以下四點:
刑罰可能性較低: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刑罰相對較輕,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威脅。
社會危險性低: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評估認為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引發(fā)社會危險性,同樣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措施。
特殊情況考慮: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如果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引發(fā)社會危險性,也可以適用此措施。
羈押期限屆滿:在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情況下,為保障訴訟活動的持續(xù)進行,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并需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確保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獲取準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