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若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被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標準。
2、重婚或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結(jié)婚或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均屬于重婚或同居,這同樣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3、惡習不改:若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這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之一。
4、分居滿兩年: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表明雙方已無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志。
5、一方失蹤:若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將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還有其他一些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jié)婚的疾病且難以治愈、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等,也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