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稱呼被告人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法院審理的階段,稱呼被告人是被告人,如果是二審訴訟的階段,稱呼備好認識上訴人或者是原審的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呼是申請人,按照不同的階段確定。
審查起訴階段稱呼被告人什么?
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從廣義角度來說,“罪犯”與“犯罪分子”并無實質性的區(qū)別,其含義是指觸犯國家刑法,正受到刑罰處罰或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
移送審查起訴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查閱相關與自己委托人的案件相關的所有正式材料,為了方便律師詳細知曉嫌疑人對本案件的具體情況,律師還有權利與對方見面和談話,除此之外還應該允許律師為了得到更多的證據而有權做一定的調查。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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