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罪判拘役之后,單位能行使即時解除權,終止跟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金,拘役屬于刑事處罰,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受到刑事處罰的,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拘役后的即時解除權是什么?
單位跟判拘役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就是即時解除權,即時解除合同是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之中,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通過預先通知對方的方式,在經過一定的期限之后而解除合同的行為。
所謂即時解除,即解除時不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正常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一般建立在雙方商議后達成一致,并提前告知的基礎之上,這樣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而言都有提前安排工作的時間,不會因不能及時調整而造成損失。因而通常這種單方面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會出現(xiàn)在一方具有過錯時。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基本上是由于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才可不預先告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者一方的過錯,并且可能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和持續(xù)性的損害,這種情況之下,用人單位自然可以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侮辱誹謗單位構成侮辱誹謗罪嗎?
可以構成侮辱誹謗罪,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構、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構成本罪主體。
侮辱誹謗的量刑標準: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2、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外,前款罪只告知處理。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受害人告訴人民法院,但提供證據(jù)確實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構提供協(xié)助。
對于污蔑、誹謗行為,法律有不同的規(guī)制方式,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不同的規(guī)制方式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民事賠償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被侵權人起訴實施污蔑誹謗者,主張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則是由行政機關查處后作出;刑事上的侮辱誹謗罪屬于自訴罪名,需要當事人自行起訴。
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嗎
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斷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權,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只有用工權,才可以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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