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最終判決、裁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重新審查申請并非無條件接受,它需要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如新證據(jù)的出現(xiàn)、原判決的嚴重錯誤等。此外,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否則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