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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拘第一人:
李俊杰醉駕案2011年5月1日零點44分,北京市公安交警局東城交通支隊夜查小分隊在朝陽門橋執(zhí)行夜查酒駕任務,對一輛外地牌照的奔馳車司機李俊杰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80毫克的醉酒駕車標準。
后經司法鑒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59.6毫克,超過醉駕標準近一倍。
北京警方隨即依法將其逮捕,并于當天上午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李俊杰也成為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實施后因醉駕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2點,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李俊杰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李俊杰對其醉酒駕車行為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
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可從輕處罰,遂當場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俊杰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評析:
作為酒駕刑拘第一案,該案無疑具有標尺性意義。
被告人李俊杰作為一名外地入京司機,在“酒駕入刑”剛剛生效還不到一個小時,就以身試法,成為“危險駕駛罪”被刑拘的第一人,多少反映了其對新刑法的漠視與無知。
而法院對他的判決無疑是對其漠視法律、不尊重他人,也不尊重自己生命的最好懲罰。
其在被詢問時表示對“醉駕入刑”規(guī)定不清楚以及酒后心存的僥幸心理,既說明相應的法律宣傳普及工作還需加強,也表明對這些違法醉駕者依法處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傳。
依照法律規(guī)定、違法事實和情節(jié),讓這些以身試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到相應的懲罰,其意義不僅僅是以儆效尤,給全社會以警示與教育,更是如同商鞅在變法之初“徙木立信”一樣,樹立“醉駕入刑”的威信,進而在全社會營造抵制醉駕的共識與氛圍。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
1、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2、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3、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7、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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