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糾紛案被告不到庭能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規(guī)定,要經過人民法院傳票合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人民法院,是可以缺席審判的。因此,被告是否到庭不影響判決。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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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合伙合同糾紛案被告不到庭能判嗎?
合伙合同糾紛案被告不到庭能判,合同糾紛的被告不出庭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拘傳,如果經拘傳后仍然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解決勞動合同工傷糾紛怎么收費?
解決勞動合同工傷糾紛應當根據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來確定收費問題。如果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需要按照訴訟標的繳納訴訟費。協商解決糾紛,不存在費用收取。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糾紛,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yōu)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雇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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