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可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一般取保候審是可以申請三次的,分別向三個不同的機關提出申請。
對于取保候審能申請幾次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可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一般取保候審是可以申請三次的,分別向三個不同的機關提出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zhí)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法庭判決書下來后取保候審可以嗎
已經被法院判決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審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如果被羈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決定予以取保候審。
但是,在法院判處刑罰后,除非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再由法院予以取保候審: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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