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判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般而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將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則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判決還會根據肇事者的責任大小、逃逸情節(jié)及是否積極賠償等因素綜合考量。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情節(jié)加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本身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為則進一步加重了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性。因此,對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法律規(guī)定了較重的刑罰幅度。
在判決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肇事者是否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逃逸的手段和情節(jié)、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若肇事者逃逸后能夠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法院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外,交通肇事逃逸還會導致駕駛證被吊銷,并在禁駕期滿后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判刑標準嚴格且具體,旨在保護公民生命安全和維護交通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