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主體要件: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這意味著未成年人(未滿16周歲)及無刑事責任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仍故意實施。其動機可能是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3、客體要件: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這種破壞不僅限于公共場所,也可能發(fā)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對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chǎn)造成危害。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且這些行為需達到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