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時,需遵循以下結構:
1、首部:
標題:財產(chǎn)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被申請人信息:包括姓名(或公司名稱)、住址(或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如為公司)。
2、事實與理由:
詳細說明借款事實,包括借款時間、金額、支付方式、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是否已部分或全部償還。
闡述被申請人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以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財產(chǎn)等行為,導致債權可能無法實現(xiàn)的風險。
3、請求事項:
明確申請保全的財產(chǎn)信息,如房產(chǎn)、車輛、銀行存款等,并說明請求保全的具體數(shù)額或范圍。
如需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應提供賬戶信息。
4、擔保信息:
說明申請人愿意提供的擔保財產(chǎn)或擔保人的情況,包括財產(chǎn)類型、價值及權屬證明等。
承諾如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愿意承擔賠償責任。
5、尾部:
申請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如有附件,如借條、轉賬憑證、擔保財產(chǎn)權屬證明等,需列明并隨申請書一并提交。
6、法律依據(jù):
可在申請書中簡要提及《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財產(chǎn)保全的條款,以增強申請書的合法性和說服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chǎn)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