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件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調解后撤案,但并非所有情況都適用。
故意傷害案件調解后撤案需滿足以下條件:
案件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
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且協(xié)議內容合法、真實;
需經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審查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涉及嚴重暴力或造成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通常不適用調解撤案。
調解成功并撤案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具體還需根據案件情況和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同時,調解協(xié)議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仍需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