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門發(fā)生事故時,責任通常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涉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方等多方因素。
一般情況下,乘客需承擔部分責任,但駕駛員未盡到提醒義務或存在其他過錯時,也需承擔責任。
當乘客開門時發(fā)生事故,首先需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具體原因。如果乘客在開門前未仔細觀察后方來車或行人,導致事故,乘客通常需承擔主要責任。
駕駛員在停車時應確保車輛安全,并提醒乘客注意開門安全,若駕駛員未盡到提醒義務或停車位置選擇不當,駕駛員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還需考慮事故是否涉及第三方。如果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失,第三方也有權要求乘客或駕駛員承擔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需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實際情況和當地法律法規(guī)進行判定。
總之,乘客開門發(fā)生事故時,責任劃分需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建議事故雙方及時聯系交警處理并保留相關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