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結婚證一般要收回。如果不收回,結婚證將依法加蓋注銷章。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并取得離婚證書,民政局將收回結婚證書,原結婚證書無效。雙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將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者調(diào)解書,可以收回結婚證,也可以不收回結婚證,但法院將在結婚證上加蓋注銷印章。加蓋注銷印章的結婚證將不再使用。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jīng)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
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