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貸款的人也可以為他人擔保。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為擔保人,而不是能夠清償債務的法人。但是能否做出擔保要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是審查擔保人的信用狀況后才能確定。銀行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而不是擔保人提供了多少擔保。因此,只要當事人資金實力雄厚,擔保能力充足,仍然可以提供擔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一般擔保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直到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滿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