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賃中,如果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可以將其租賃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這可以明確寫在租賃合同中,或者在合同中沒有明確提及但出租人以其他方式(如口頭或書面同意)表示了同意。
當承租人決定轉租時,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滿足雙方的意愿,并且不能違反原有的租賃合同條款。同時,承租人在轉租過程中,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搭建或改造,必須按時支付租金,且轉租的期限不能超過原租賃合同中剩余的租賃期限。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