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是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文件,要求人民法院簽發(fā)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為申請人,被要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為被申請人。
申請支付令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給債務人,確保債務人能夠收到支付令的通知。
2、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是有價證券,這是支付令的標的物。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情況,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同時履行其他義務。
4、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必須已經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同時需要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jù)。
5、債務人必須在境內且未下落不明,以確保支付令能夠送達給債務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jù),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