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軌并育有子女,雙方因此離婚的,男方可以請求支付損害賠償,法律并未規(guī)定具體的賠償標準,但是雙方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協(xié)商確定賠償金額,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