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繼承丈夫遺產的范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取得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財產性權利、股權、林木、牲畜、家禽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