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自勞動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限額為:第二天至第一年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