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造成人員輕傷的判刑,通常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事故責任認定、認罪態(tài)度等,一般會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1. 醉駕本身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 造成人員輕傷這一情節(jié),會加重處罰的考量。但具體的判刑仍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在量刑時可能會從輕處罰。
3. 酒精含量的高低是重要的衡量標準之一。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判刑可能越重。例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從重處罰。
4. 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也會影響判刑。如果醉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判刑相對會更重。
5. 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也在法官的考量范圍內。如果能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處理,有自首情節(jié)等,可能會適當減輕刑罰。
6. 法院還會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況。如果是初犯,相對再犯來說,判刑可能會較輕。
總之,醉駕造成人員輕傷的判刑是一個綜合權衡的過程,需要依據具體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