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造成人員死亡的主責和全責在法律責任和賠償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
1. 法律責任:全責意味著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全部責任,在法律上需要承擔最嚴重的責任后果。主責則表示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但并非全部責任。
2. 刑事責任:如果追尾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全責的情況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更大,面臨的刑事處罰可能更嚴厲。而主責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刑罰的輕重。
3. 賠償責任:全責需要承擔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主責通常需要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但不是全部。具體的賠償比例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當地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
4. 保險理賠:全責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但如果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限額,超出部分由全責方自行承擔。主責情況下,保險理賠也是在責任范圍內進行,但賠償比例會根據責任劃分來確定,超出部分同樣可能需要主責方自行承擔。
5. 對駕駛證的影響:全責可能導致駕駛證被吊銷等更嚴重的處罰。主責的駕駛證處罰相對較輕,但也會根據具體情況受到相應的扣分、暫扣等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