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沒簽合同,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管。
1. 當發(fā)生工傷但未簽訂合同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在其中起著重要的監(jiān)管和協調作用。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包括是否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等。
2. 勞動仲裁機構也是處理此類問題的重要部門。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工傷賠償等相關權益。
3.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導致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后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法院也會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
4. 工會組織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也能發(fā)揮一定的作用。工會可以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幫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調解。
5. 勞動者自身也需要積極收集和保存與工作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以便在維權過程中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傷的事實。
總之,工傷沒簽合同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及時采取行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