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撞倒人的責任劃分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來確定。
1. 行人過錯:如果行人在綠燈時違反交通規(guī)則,例如闖紅燈、不在規(guī)定的人行橫道上行走等,導致被撞倒,行人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 駕駛員過錯:如果駕駛員存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車距、駕駛時分心(如使用手機)、車輛存在故障等情況導致撞倒行人,駕駛員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 道路環(huán)境因素:道路的設計、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視線盲區(qū)等,也可能影響責任的劃分。如果道路設計存在缺陷,導致駕駛員難以正常觀察到行人,相關部門可能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4. 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突然的惡劣天氣(如暴雨、大霧)嚴重影響視線,且駕駛員采取了合理的應對措施,但仍無法避免事故發(fā)生,這種情況下責任的劃分可能會有所不同。
5. 證據(jù)的重要性:事故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證人證言、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記錄等證據(jù),對于準確判斷責任至關重要。
總之,在多數(shù)情況下,如果行人沒有過錯,而駕駛員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駕駛員可能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但最終的責任劃分應以相關部門的認定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