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全責不賠錢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強制執(zhí)行、信用受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加重等。
1. 被強制執(zhí)行:當受害者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賠償,而醉駕全責方拒絕支付時,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這可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全責方的財產,如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以用于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2. 信用受損:不履行賠償義務會影響個人信用記錄,比如無法獲得貸款、信用卡申請困難、甚至可能影響到工作和生活中的其他事務。
3. 刑事責任加重:醉駕本身已經構成犯罪,如果在事故后全責且不積極賠償,可能會被視為犯罪情節(jié)惡劣,從而在量刑時加重處罰。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到全責方的賠償態(tài)度和實際行動。
4. 法律制裁:可能會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法院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醉駕全責方進行相應的處罰。
5. 社會影響:這種行為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對個人聲譽和形象造成極大的損害。在人際交往和職業(yè)發(fā)展中,可能會面臨他人的質疑和不信任。
總之,醉駕全責后不賠錢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且違法的行為,會給自己帶來諸多嚴重的后果。應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