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結果不服重新鑒定有推翻的可能,但并非必然。
1. 鑒定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和材料。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醫(yī)學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且這些資料能夠證明原鑒定存在錯誤或不全面,那么推翻的可能性就會增加。
2.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資質(zhì)和公正性。如果原鑒定機構或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規(guī)操作、缺乏資質(zhì)或者不公正的情況,那么重新鑒定時選擇更權威、更公正的鑒定機構和人員,推翻原結果的概率也會相應提高。
3. 重新鑒定所采用的鑒定標準和方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不同的鑒定標準和方法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如果新的鑒定采用了更先進、更科學的標準和方法,并且能夠合理解釋原鑒定的不足之處,那么推翻原結果是有可能的。
4. 案件的具體情況。例如傷者的恢復情況、傷情的復雜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等,都可能在重新鑒定時被綜合考慮。
重新鑒定通常需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jù)來支持重新鑒定的申請,否則可能不會被批準。即使重新鑒定,也不能保證一定能夠推翻原鑒定結果。
總之,傷殘鑒定結果不服重新鑒定有推翻的可能性,但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要通過合法合規(guī)的程序來進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zhì)條件應當不低于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