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前彩禮是否還給男方家人,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來判定,不能一概而論。
1. 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彩禮應當返還。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未得到法律的正式認可,彩禮的給予目的未能實現(xiàn),因此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雖然進行了結婚登記,但如果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婚姻的實質內容未得到履行,彩禮的返還也具有合理性。
3. 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男方也能主張返還彩禮。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p>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彩禮已經(jīng)用于購置雙方的共同生活用品,或者已經(jīng)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一部分,在返還時可能會進行相應的折算和扣除。
此外,彩禮的返還數(shù)額并非一定是全額返還,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chǎn)使用情況、雙方經(jīng)濟狀況、彩禮數(shù)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和數(shù)額。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返還的糾紛,需要雙方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比如男方要證明彩禮的給付情況,女方可能需要證明彩禮的使用情況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