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能到場,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為了讓夫妻雙方有更多時間思考婚姻關系,避免沖動離婚。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規(guī)定期限內,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如果一方不能到場,婚姻登記機關無法為其辦理離婚登記。
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不能到場是因為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可能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特殊處理。但一般情況下,僅僅是因為個人原因不能到場,是不符合離婚登記的要求的。
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xù),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根據(jù)雙方的實際情況和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判決。
對于不能到場的一方,其不到場的行為可能會對離婚進程產生不利影響。在法律程序中,雙方都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以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總之,離婚冷靜期后一方不能到場辦理離婚手續(xù)時,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要么提供特殊原因的證明爭取特殊處理,要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離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