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傷人致輕傷的具體賠償金額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 醫(yī)療費:包括受傷者因治療所支出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醫(yī)藥費、住院費等。
2. 護理費:護理費的計算通常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或者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來確定。
3. 誤工費:受傷者因受傷而無法正常工作導致的收入損失。計算誤工費需要考慮受傷者的收入水平和誤工時間。
4. 營養(yǎng)費:根據傷者的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 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7. 殘疾賠償金: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8.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9.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傷者因受傷遭受了嚴重的精神痛苦,侵權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