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損傷殘鑒定一般包括委托申請、準備材料、選擇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等流程。
1. 委托申請:由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相關部門向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傷殘鑒定的申請。在申請時,需要明確說明鑒定的目的和要求。
2. 準備材料:申請人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這通常包括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手術記錄等;影像學資料,以及其他與損傷相關的證明材料,如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
3. 選擇鑒定機構: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要求,選擇合適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是經過司法行政部門登記并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機構。
4. 進行鑒定:在約定的時間,被鑒定人前往鑒定機構接受檢查和評估。鑒定人員會根據提供的材料和現(xiàn)場檢查的結果,綜合判斷損傷的程度和傷殘等級。
5. 出具鑒定意見:鑒定機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出具傷殘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會明確被鑒定人的傷殘等級、損傷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重要信息。這份鑒定意見將作為案件處理、賠償計算等的重要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