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賠付一般是給受到工傷的職工個人。這是因為工傷保險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時,能夠獲得及時的醫(yī)療救治、經濟補償以及相應的保障,以減輕職工因工傷所遭受的損失和負擔。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單位可能會代收部分款項。比如,在工傷職工治療期間,單位先行墊付了醫(yī)療費用,那么工傷保險賠付下來的醫(yī)療費用部分,可能會先支付給單位,以彌補單位的墊付支出。但這種情況也是基于單位確實有合理的墊付行為和相關證據(jù)。
對于一些與工作相關的費用,如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等,如果是單位按照規(guī)定安排和支付的,工傷保險賠付也可能會支付給單位。但這都需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操作。
總之,工傷保險賠付的主要對象是工傷職工個人,但在特定條件下單位可能代收部分款項。無論是單位還是職工,都應當了解工傷保險的具體規(guī)定和賠付流程,以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對賠付對象和金額存在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