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與抵押權的區(qū)別如下:
1. 標的物的占有方面:質權的成立以轉移質物的占有為必要條件。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才能控制和行使質權。而抵押權不以抵押物的轉移占有為成立要件,抵押人仍可占有、使用和收益抵押物。
2. 設立方式有所差異:質權的設立通常通過交付質物來完成。比如,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而抵押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
3. 實現方式不同:質權的實現,質權人可以直接依法變賣質物。而抵押權的實現,通常需要通過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來實現。
4. 擔保范圍有別:質權所擔保的范圍,通常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抵押權擔保的范圍,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能包括抵押物的保管費用、抵押物的孳息等。
總之,質權和抵押權雖然都是擔保物權,但在諸多方面存在明顯的特征差異。這些差異使得它們在不同的經濟交易和法律情境中發(fā)揮著各自獨特的作用,為當事人提供了多樣化的擔保選擇,以保障債權的實現和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