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主要從雙方的約定、控制程度、工作性質(zhì)、報酬支付方式以及工作成果歸屬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 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明確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表明是雇傭關系或承攬關系,這是一個重要的初始依據(jù)。但需注意,不能僅僅依據(jù)合同名稱來判斷,還要看實際的權利義務約定。
2. 控制程度。在雇傭關系中,雇主對雇員的工作過程有較強的控制和指揮權,比如規(guī)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方式等。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通常對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不過多干涉,承攬人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3. 工作性質(zhì)。雇傭關系中的工作一般是持續(xù)性的、重復性的,且多為雇主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承攬關系的工作往往是一次性的、特定的項目或任務。
4. 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的報酬多按照工作時間、工作量等較為固定的方式計算支付,通常定期發(fā)放。承攬關系的報酬則一般是在完成工作成果并經(jīng)定作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5. 工作成果歸屬。雇傭關系中,工作成果歸屬于雇主。承攬關系中,工作成果在完成并交付后歸定作人所有,但承攬人對成果的質(zhì)量承擔責任。
總之,在實際認定中,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多個因素,并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準確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