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的辦案時間因案件的復雜程度和具體情況而異。
1. 對于普通刑事案件,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2. 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 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5.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總之,刑事案件在檢察院階段的時間并非固定不變,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但檢察院會在法定的期限內,依照法律程序和證據,作出相應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