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嫁妝的分配需要綜合多種因素來確定,通常會考慮嫁妝的取得時間、來源、性質以及夫妻雙方的約定等。
1. 明確嫁妝的性質:如果嫁妝是在婚前取得,且明確表示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那么通常會被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配。
2. 考慮夫妻財產約定:若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后有關于財產包括嫁妝的明確約定,那么按照約定進行分配。
3. 婚后取得的嫁妝:如果嫁妝是在婚后取得,且沒有特別說明只歸女方所有,一般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配時,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即平等分割,但會適當考慮雙方的貢獻大小、生活需求等因素。
4. 嫁妝的形式:現(xiàn)金形式的嫁妝,如果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可能較難區(qū)分。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能證明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或者明確贈與女方個人,通常歸女方所有。家具家電等物品,在離婚時會根據物品的實際價值和使用情況進行分割。
5. 舉證責任:主張嫁妝為個人財產或有特殊約定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總之,離婚時嫁妝的分配不是一概而論的,需要綜合各種具體情況和證據來確定。法律的原則是公平合理地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