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造成輕微傷的定罪量刑,需要綜合多種因素考慮,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jù)規(guī)定,有尋釁滋事行為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造成輕微傷的尋釁滋事行為,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后果、是否累犯、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如果行為人是初犯,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可能會判處較輕的刑罰,如拘役或者管制。
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如果是出于無端生事、逞強耍橫等不良動機,故意挑起事端,擾亂社會秩序,那么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構(gòu)成要件。
不僅要考慮造成輕微傷的結(jié)果,還要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比如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如果行為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引起了較大的社會恐慌或者混亂,那么量刑可能會相對較重。
如果行為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量刑時可能會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總之,尋釁滋事造成輕微傷的定罪量刑是一個復(fù)雜的過程,需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判斷,以確保刑罰的公正和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