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有孩子時,判決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
1.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依法律與實際,公平分割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像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等。分割時考量財產來源、雙方家庭貢獻、經濟狀況等因素,若夫妻能協(xié)商一致,法院通常尊重協(xié)議。
2. 夫妻債務的分擔:若有夫妻共同債務,如為共同生活所負,像購買生活用品、建房、購車等債務,離婚時應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或歸各自所有,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則由法院判決。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家庭日常所需所負債務,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3. 其他方面:離婚訴訟或涉及一方給另一方經濟幫助,一方生活困難,有能力的另一方應適當幫助,辦法雙方先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判。另外,一方若有重婚等婚姻過錯,財產分割可能少分或不分。
總之,離婚沒有孩子的情況下,重點在于公平合理地處理好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問題,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