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價和要約在法律性質、內(nèi)容明確程度、約束力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法律性質不同:報價是意向性表示,無法律約束力;要約具法律約束力,被接受則合同成立。
2. 內(nèi)容明確程度:報價較籠統(tǒng),僅涉部分關鍵交易要素,要約則須具體確定,涵蓋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與方式等合同成立必備主要條款。
3. 約束力:報價對發(fā)出者的約束較弱,發(fā)出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更改或撤回。要約在其生效期間,對要約人具有較強的約束力,一般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
4. 目的不同:報價的主要目的可能是為了引發(fā)對方的興趣,開啟進一步的談判。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
5. 成立條件:報價可能只是一種初步的溝通方式,不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要約成立的條件。而要約需要滿足法定的構成要件,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效的要約。
6. 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要約符合條件被接受受法律保障履行,報價未轉化前法律保護程度低。
7. 回應方式:對于報價,接受方的回應通常不會直接導致合同成立。而對要約的有效接受,會直接導致合同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nèi)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