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在產(chǎn)生前提、責任性質(zhì)、賠償范圍等方面存在區(qū)別。
1. 產(chǎn)生前提不同。違約責任產(chǎn)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對約定的違反,如賣方未按時交付貨物。締約過失責任則出現(xiàn)在合同訂立階段,由于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像一方隱瞞關(guān)鍵事實致對方在錯誤認知下訂立合同。
2. 責任性質(zhì)不同。違約責任屬嚴格責任,當事人違約即擔責,不論主觀有無過錯。締約過失責任為過錯責任,存在過錯才擔責,過錯含故意與過失兩種形式。
3. 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賠履行利益,即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應得利益。締約過失責任賠信賴利益損失,像訂約支出費用、錯失他方訂約機會造成的損失等。
4. 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等多種形式。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賠償損失。
5. 發(fā)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發(fā)生在合同履行階段。締約過失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
總之,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雖然都與合同相關(guān),但在諸多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準確判斷和適用,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