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送達方式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zhuǎn)交送達以及公告送達六種類型。
1. 直接送達:直接交收件人或成年家屬,法人由法定代表人簽收,收件人簽字注明日期。
2. 留置送達:收件人拒收時,留文書于住所,拍照錄像記錄,視為送達。
3. 委托送達:直接送達困難時,委托當?shù)胤ㄔ捍汀?/p>
4. 郵寄送達:通過郵政特快專遞,以回執(zhí)日期為送達日。
5. 轉(zhuǎn)交送達:軍人、囚犯等通過相關(guān)單位轉(zhuǎn)交。
6. 公告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時,通過媒體公告,60日后視為送達。
不同的送達方式在適用條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相關(guān)文書能夠準確、及時地送達到收件人手中,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jīng)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