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擔妥善保管保管物、返還保管物、通知義務等責任和義務。
1.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應依約以妥善方式和條件保管物品,采取合理措施防其損毀、滅失或變質(zhì),如對易腐物保鮮、貴重物加強安保。若因保管人過錯致物品受損,需擔賠償責任。
2. 不得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義務。保管人只能基于保管的目的接觸和管理保管物,而不能擅自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保管物以獲取利益。除非在保管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或者經(jīng)過寄存人的同意。
3. 返還保管物的義務。在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要求返還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及時、完整地將保管物返還給寄存人。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產(chǎn)生,保管人也應當一并返還。
4. 通知義務。當保管物出現(xiàn)可能危及保管物安全的情況,或者有其他需要告知寄存人的重要事項時,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例如,保管的物品可能面臨被盜風險,或者保管場所遭遇自然災害可能影響保管物安全等情況。
總之,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責任和義務是為了保障寄存人的合法權(quán)益,確保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的安全和完整。一旦保管人違反上述責任和義務,給寄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