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xù)需要的證件有夫妻雙方打得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子女出生證等。且除前述證件外,還應當提交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等材料,共同向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若無法協(xié)議離婚,除前述證件外,還需提交書面起訴狀,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