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況,可申請取保候審。
1. 患有嚴重疾病,如患有嚴重傳染病、心臟病、高血壓危象、腦血管意外、惡性腫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嚴重疾病”通常需要有相關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鑒定意見來支撐。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出于對孕婦和哺乳期婦女身體狀況以及嬰兒成長的特殊保護。
3.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這是為了防止超期羈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判斷是否可以因疾病申請取保候審時,司法機關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疾病的嚴重程度、治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犯罪的性質和情節(jié)、社會危險性等。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即使患有疾病,也可能不會被準予取保候審。反之,如果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同時疾病情況確實嚴重影響到其正常生活和治療,那么獲得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會相對較大。
總之,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有充分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并遵循相關的法律程序和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